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9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六一四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官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