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被告 蕭叡鴻 選任辯護人 陳鴻琪 律師
余德正 律師 林健群 律師被告 周譽騰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 律師
呂雅婷 律師被告 周柏諺 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 律師
林月雪 律師被告 廖嘉俊 選任辯護人 楊愛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等經訊問後否認起訴犯行,且對本案告訴人、被害人等於偵查中之指訴、證述等證據能力均有爭執。惟依卷內資料均足認被告等犯嫌重大,且經本院前以被告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惟前開告訴人、被害人等均為被告犯罪行為之相對人,於羈押期間經由會面、通信相互勾串之虞顯著降低,故均解除被告等禁止接見、通信,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李美燕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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