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19號原告漢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素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查原告起訴狀未載列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亦未載列正確之被告機關代表人「 何瑞芳 」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應補正之。
三、又按同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查原告起訴狀,僅有葉素華之簽名及蓋章,未有原告之簽名或蓋章,應補正之。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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