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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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3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立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15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169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改行簡易程序(103年度易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一日所為一○三年度易字第六四二號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立平因詐欺案件,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日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蘇珍芬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