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壹伍仟萬元」應更正為「壹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內關於「壹伍仟萬元」,顯係「壹萬伍仟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壹萬伍仟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