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清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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