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3469甲102120(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特別代理人3469甲102120A(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69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程欣儀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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