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96號原告 劉衍泓 被告 李俊杰
陳玠學 曾承旭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林柏壽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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