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宸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宸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9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判決,於102年4月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又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林宸元因如附表所示之毀損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所犯附表各罪均判處拘役刑,核其各罪拘役刑加總共309日,然依上開規定,數罪併罰多數拘役刑所定刑度自不得逾120日。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賴怡凡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宸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毀損│毀損│毀損│├────────┼────────┼────────┼────────┤│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1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1年1月27日│100年5月20日│100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58號│偵字第2439號│偵字第2439號│├───┬────┼────────┼────────┼────────┤││法院│基隆地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35│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號│1684號│16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0日│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798號│1684號│16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3日│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172號(編│執字第2629號(編│執字第2629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號1至13曾定應執│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行拘役120日)│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毀損│毀損│毀損│├────────┼────────┼────────┼────────┤│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22日│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39號│偵字第2439號│偵字第2439號│├───┬────┼────────┼────────┼────────┤││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684號│1684號│16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684號│1684號│16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629號(編│執字第2629號(編│執字第2629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號1至13曾定應執│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行拘役120日)│行拘役120日)│└────────┴────────┴────────┴────────┘┌────────┬────────┬────────┬────────┐│編號│7│8│9│├────────┼────────┼────────┼────────┤│罪名│毀損│毀損│毀損│├────────┼────────┼────────┼────────┤│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26日│100年5月27日│100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39號│偵字第2439號│偵字第2439號│├───┬────┼────────┼────────┼────────┤││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684號│1684號│16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684號│1684號│16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629號(編│執字第2629號(編│執字第2629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號1至13曾定應執│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行拘役120日)│行拘役120日)│└────────┴────────┴────────┴────────┘┌────────┬────────┬────────┬────────┐│編號│10│11│12│├────────┼────────┼────────┼────────┤│罪名│毀損│毀損│毀損│├────────┼────────┼────────┼────────┤│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3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29日│100年5月29日│100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39號│偵字第2439號│偵字第2439號│├───┬────┼────────┼────────┼────────┤││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684號│1684號│16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684號│1684號│16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101年9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629號(編│執字第2629號(編│執字第2629號(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號1至13曾定應執│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行拘役120日)│行拘役120日)│└────────┴────────┴────────┴────────┘┌────────┬────────┬────────┬────────┐│編號│13│14││├────────┼────────┼────────┼────────┤│罪名│毀損│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69日│拘役40日││││(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169號累犯│││││更定其刑)│││├────────┼────────┼────────┼────────┤│犯罪日期│101年4月10日│100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97號│偵字第280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59│││││83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7日│102年2月2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59│││││839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30日│102年4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919號(編│執字第1001號││││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