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告衍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被上訴人即被告永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廣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萬5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