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4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王仁泰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後所宣告之刑度,認有不符合比例原則之情形,特撰狀提出抗告期盼依法重新量刑處遇;又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訊問時表示對本院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判決(業經撤銷)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
75號判決主文所宣告之刑期皆不服,故提出抗告等情。
二、按非常上訴程序則在糾正原確定判決法律上之錯誤,如對於原確定判決認係以違背法令之理由聲明不服,則應依非常上訴程序尋求救濟。又非常上訴之提起,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限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發見確定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始得提起非常上訴。如下級審之判決,因上訴而被上級審所撤銷,則該判決即因被撤銷而不復存在,既非確定之判決,自無從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79年度台非第196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於102年4月30日經本院102年度
易緝字第6號判決確定,後因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以原審判決誤認被告係累犯為由提起非常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認原判決違背法令,因而撤銷改判,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聲請人針對確定判決所宣告之刑期主張違反比例原則因而表示不服乃係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之問題,屬非常上訴之範疇,聲請人雖具狀表明抗告之意,揆諸前揭說明,應視為提起非常上訴之聲請,合先敘明。
㈡然本院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判決因違背法令業經最高法院撤
銷改判,故原審判決一經撤銷即不復存在,因此聲請人自無從再對原審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㈢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非常上訴僅最高法院檢察署
檢察總長有提起之權限,並無許由原判決被告逕行提起之餘地,聲請人逕行提起非常上訴(聲請狀誤繕為抗告),於法無據。
㈣聲請人表示不服本院102年度易緝字第6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
4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主文所宣告之刑期,向本院提出之聲請,依上開說明,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