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70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5年3月
7日14時50分許,在高雄縣○○鎮○○路路旁,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11公克(驗後淨重),被告因無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669號、第2639號、第4874號號)。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員警,於94年3月7日14時50分許,在高雄縣○○鎮○○路路旁,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被告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6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669號、第2639號、第4874號、95年度毒偵緝字第2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669號偵查卷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此有該局95年4月26日調科壹字第220023034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參(見95年度毒偵字第2669號偵查卷第22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慧芬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白色粉末│1包(淨重0.11公克,空包│經檢驗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裝重0.20公克)│(法務部調查局95年4月26日│││││調科壹字第220023034號鑑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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