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508號聲請人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俊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票號CH740903指定受款人為美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背書連續釋明。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