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2樓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08號),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7月8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580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91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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