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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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分割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9號原告庚○○
戊○○己○○丁○○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甲○○
丙○○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