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約書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21號上訴人癸○○
庚○○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子○○、丑○○、甲○○○、壬○○、辛○○、丁○○、戊○○、乙○○、己○○、丙○○間確認合約書關係存在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421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