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1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捌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