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方孟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雪間 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請求就本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判決裁定更正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8年1月7日所為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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