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09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奕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俞 被告 董君亞 被告 游育綸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09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227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陳奕學法定代理人陳宏俞被告董君亞被告游育綸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奕學法定代理人陳宏俞被告董君亞被告游育綸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游育綸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元,被告游育綸當庭以現金給付原告完畢,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被告董君亞同意給付原告壹萬伍仟元,被告董君亞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前匯入原告指定玉山銀行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陳奕學帳戶內。
二、原告陳奕學當場具狀撤回被告董君亞、游育綸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272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奕學法定代理人陳宏俞被告董君亞被告游育綸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