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1188號聲請人甲○○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件。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件及其件數。法院。年、月、日。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院94年度催字第3674號公示催告裁定書,未依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五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