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陳秋勳 即祭祀公業 陳五合 之管理人被告甲○○
號以上原告陳秋勳即祭祀公業陳五合之管理人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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