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10號聲請人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玉雙┌───────────────────────────────────────────────────┐│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7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甲○○○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淡│15,000元│QK0000000│95年3月6日│││限公司 韋立俊 │水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