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觀選任辯護人陳又新律師
劉思伶律師被告 李和信
劉俊德 張士賢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陳宏觀於民國106年10月9日晚上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士林市場內,由被告李和信所經營麻將遊戲攤位,因妨礙其他客人把玩,遭被告李和信制止,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李和信,使之受有左眼鈍傷、頭部外傷、四肢多處挫傷、下背鈍傷等傷害,詎被告李和信竟與被告劉俊德、張士賢等人基於傷害被告陳宏觀之犯意聯絡,當場共同對被告陳宏觀拳打腳踢,使之受有頭頸部多處鈍挫傷、雙手多處挫傷、胸口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等4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宏觀告訴被告李和信、劉俊德、張士賢等3人共同傷害,及被告李和信告訴被告陳宏觀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陳宏觀之告訴代理人陳又新律師、劉思伶律師對被告李和信、劉俊德、張士賢等
3人,及被告李和信對被告陳宏觀,均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147頁),並有卷附載明有撤回告訴權限之刑事委任狀1紙(見本院卷第142頁)為憑,依上規定,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陳貞卉、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