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395號聲請人 郭家瑄
吳沂恩 法定代理人郭家瑄
吳昱瑾 聲請人 郭苺瑩 法定代理人 郭明雅 聲請人 林冠緯
林子懿 林子媛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勁逸
羅宇純 聲請人 林儀欣
林儀哲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明飛 聲請人 潘鉦皓 法定代理人 潘國政 聲請人 林品宜 法定代理人 林意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 林義得 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死亡,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查聲請人郭家瑄、吳沂恩、郭苺瑩、林冠緯、林子懿、林儀欣、林儀哲、潘鉦皓、林品宜、林子媛均為被繼承人林義得之孫子女、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林義得死亡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林明飛、林勁逸、林意菁、郭明雅等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惟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在前之繼承人仍有 郭明宗 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林義得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郭明宗,聲請人郭家瑄等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等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