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 李志鴻
李玉 被告 李水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2500元(即按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2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1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