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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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6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珮慈
       常治平
被   告  林萬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
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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