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1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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