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尹嵐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尹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尹嵐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黃欣怡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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