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調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調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調訴字第3號原告丁○○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被告丙○○
戊○
樓共同訴訟代理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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