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65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6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退休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退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二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三九六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以判決或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五二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與其以前歷次聲請再審時所主張之事實、理由相同。惟查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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