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65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6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五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右聲請人間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五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再審案件,因不合法定要件,經裁判駁回後,當事人不得仍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復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三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四二號判決予以駁回,嗣聲請人曾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不合再審要件分別判決及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五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核其所陳理由與前次所主張者無何差異,顯係以同一原因事實復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判例,難謂合法,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劉鑫楨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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