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劉錦豪
被   告 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驩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9,870元,應
   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
   補繳5,8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