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65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呂宗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2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
係支付命令所載或104年8月20日民事起訴準備書狀所載,用以
確定應適用之訟訴程序及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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