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3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武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01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何武龍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何武龍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何武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僅為貪圖小利,竟任意以竊取之方式,冀得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知所悔悟,並考以被告業與告訴人 謝沂潔 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有和解書1紙(見112年度偵字第29010號偵卷第55頁)可佐,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至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考量被告業與告訴人以新臺幣2,200元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另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雅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9010號被告何武龍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道0段00巷00
號居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2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武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19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馬路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將上開機車停放在東興路、大墩五街交岔路口附近路邊,徒步走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徒手竊取謝沂潔所有放置於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米白色安全帽1頂,得手後徒步走回何武龍停放上開機車處,並旋即騎乘該機車離去。
二、案經謝沂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何武龍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其有於前開所載時地,拿取前開所載安全帽1頂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謝沂潔警詢時之指證全部犯罪事實。3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確有騎乘前開機車前往案發現場,並於得手後騎乘前開機車離去之事實。4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照片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旨在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犯罪行為人已自動賠償被害人,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此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91號判決意旨可參,被告業已於112年5月9日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共新臺幣2,200元予告訴人,有卷內和解書可稽,被告應業以完全填補告訴人之損害,依上開說明,爰不聲請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檢察官殷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清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