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貞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貞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貞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貞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8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5、7、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6、9、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曾貞鳴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2月3日│106年2月15日│⑴106年2月6日│││││⑵106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681號│字第5681號│字第568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21號│106年度訴字第821號│106年度訴字第821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18日│106年7月18日│106年7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21號│106年度訴字第821號│106年度訴字第821號││├────┼─────────┼─────────┼─────────┤││判決│106年8月7日│106年8月7日│106年8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781號(編號1│字第14781號(編號1│字第14782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刑12年6月)│刑12年6月)│└────────┴─────────┴─────────┴─────────┘┌────────┬─────────┬─────────┬─────────┐│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併│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犯罪日期│105年6月23日至同年│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7月1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5年6月23日至│││││105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7126號│偵字第826號│偵字第82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127│106年度訴字第1376│106年度訴字第1376││││4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26日│106年8月7日│106年8月7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重訴字第127│106年度上訴字第154│106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9號│9號││├────┼─────────┼─────────┼─────────┤││判決│106年8月28日│106年11月10日│106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337號(編號1│字第18700號(編號1│字第18701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刑12年6月)│刑12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共6│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4月(共3罪)│││罪)│││├────────┼─────────┼─────────┼─────────┤│犯罪日期│⑴105年12月21日│105年12月18日│⑴105年8月24日│││⑵105年12月19日││⑵105年8月25日至同│││⑶106年1月2日││年月26日│││⑷106年1月4日││⑶105年8月25日│││⑸106年1月4日│││││⑹106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057、14018、│字第11057、14018、│字第13541號│││14019號│1401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36│106年度訴字第1436│107年度上易字第100││││號│號│8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29日│106年9月29日│108年1月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36│106年度訴字第1436│107年度上易字第100││││號│號│8號││├────┼─────────┼─────────┼─────────┤││判決│107年3月21日│107年3月21日│108年1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513號(編號1│字第8513號(編號1│字第2440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刑12年6月)│刑12年6月)│└────────┴─────────┴─────────┴─────────┘┌────────┬─────────┬─────────┬─────────┐│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26日至106│││││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2222、36775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14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56號││││├────┼─────────┼─────────┼─────────┤││判決│108年2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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