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採尿前回溯二十六小時內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