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
一、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二、聲請人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三、請釋明聲請人終止 康健 人壽保險契約後,可領取之解約金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