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72號聲請人丙○○
18弄乙○○
號丁○○
18弄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苗栗縣○○鄉○○村○○鄰○○路○○號)於95年1月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