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湖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楊旌豪
       陳志遠
       林榆凱
       林嘉順
       林哲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3月2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734269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旌豪、陳志遠、林榆凱、林嘉順、林哲漢加暴行於人,各處罰
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楊旌豪、陳志遠、林榆凱、林嘉順、林哲漢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2月24日6時33分。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好樂迪KTV店內)。
(三)行為:上開被移送人楊旌豪、陳志遠、林榆凱、林嘉順、
林哲漢因細故,加暴行於 鄭丞竣吳懿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楊旌豪、陳志遠、林榆凱、林嘉順、林哲漢於警
訊時之供述。
(二)證人鄭丞竣、吳懿峰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攝照片及鄭丞竣、吳懿峰受傷照片。
三、按加暴行於人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共場所加暴行於人之行
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
安寧,雖鄭丞竣、吳懿峰未提出告訴,而不追究刑事責任,
仍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處罰。爰
審酌被移送人楊旌豪、陳志遠、林榆凱、林嘉順、林哲漢違
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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