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傑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傑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7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12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4月確定,嗣該判決所示之2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於105年6月15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7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12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同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12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許婉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