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59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據聲請人陳報相對人甲○○住居所設於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相對人應受送達地顯為不明,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公示送達為之者,法院應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