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丙○○
丁○○兼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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