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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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郭安基 │合作金庫銀行│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柒萬捌仟伍佰元│0000000│││││台東分行│││││├─┼─────────┼─────────┼───────────┼────────┼────────┼──┤│2│郭安基│合作金庫銀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柒萬捌仟伍佰元│0000000│││││台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