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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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 吳啟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塗蕙如┌──────────────────────────────────────────────────┐│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呂源國│八德市農會│103年5月15日│14,8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