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0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三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