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О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間涉犯詐欺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