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三四號
聲請人甲○○送台北市○○路二九之四號一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德揚行國際貿易有限│華南銀行萬華分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貳拾萬元│GB八六七六0三││││公司 林水灆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