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五○七七號
原告藍園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玲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被告甲○○籍設台北縣板橋市○○街五十之二號七樓
現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二四之三號被告乙○○籍設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
現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二四之三號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六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均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轄區,有戶籍謄本二份及被告之陳報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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