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四號
原告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被告 瑛宏 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達夫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三、證據:
乙、被告方面:理由
甲、程序方面: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丙、結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邱新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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