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 陳信甫
陳淑美 被上訴人 劉永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22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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